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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漳执行字第1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陈旺生、肖丹妹、陈永和、易鸿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旺生,肖丹妹,陈永和,易鸿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漳执行字第1150号申请执行人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漳平市。法定代表人张能龙,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兴泉,男,系该社职员。被执行人陈旺生,男,198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被执行人肖丹妹,女,198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被执行人陈永和,男,198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被执行人易鸿明,男,198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申请执行人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陈旺生、肖丹妹、陈永和、易鸿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漳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漳民初字第8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易鸿明主动向申请人履行偿还本金5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申请人同意放弃被执行人易鸿明对本案连带责任,经本院向金融系统各银行、土地房产管理部门、交通管理部门等单位多次查询,未发现其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申请人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漳平市人民法院(2014)漳民初字第88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旺生、肖丹妹、陈永和、易鸿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隆武审判员  陈利江审判员  张加桂二○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苏丽琼(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