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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扬民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南京朗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与史云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朗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史云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扬民初字第46-1号原告南京朗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南长区金星路西北侧。法定代表人向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茗心、蒋红平,均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史云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朗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以下简称朗诗物业公司)与被告史云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朗诗物业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朗诗物业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朗诗物业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公告费303元,两项合计328元(已由朗诗物业公司预交),��朗诗物业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汤 然代理审判员 刘 佳人民陪审员 潘建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韦柔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