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执字第0029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凤阳县四联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赵友文、顾宗新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凤阳县四联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赵友文,顾宗新,缪传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293-5号申请执行人:凤阳县四联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府城镇明陵路中段(凤阳三中南侧)。法定代表人:宫如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家明,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夏吉友,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赵友文。被执行人:顾宗新。被执行人:缪传高。凤阳县四联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凤阳四联担保公司)申请执行赵友文、顾宗新、缪传高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凤民二初字第0020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顾宗新、缪传高银行存款,并依法扣押被执行人缪传高所有的车号为苏A×××××奥迪轿车一辆。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凤民二初字第002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之水审 判 员 马世卫审 判 员 刘世毅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孙 敏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