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虞民初字第8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虞民初字第859号原告张某某,女,198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教师。委托代理人杨辉,虞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许某某,男,197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高免,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洪献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