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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虞民初字第8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虞民初字第859号原告张某某,女,198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教师。委托代理人杨辉,虞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许某某,男,197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高免,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洪献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