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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安民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廊坊中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崔伟超、廊坊市聚和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廊坊中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崔伟超,廊坊市聚和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廊坊市中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廊坊市中翔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安民保字第104号申请人廊坊中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秀阁,董事长。住所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艾力枫社国际广场。被申请人崔伟超。被申请人廊坊市聚和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琨,公司经理。住所廊坊市安次区新兴产业示范区龙湖大道以南、通义路以西。被申请人廊坊市中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云超,公司经理。住所廊坊市安次区光明西道用光小巷16号。被申请人廊坊市中翔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勇超,公司经理。住所廊坊市安次区光明西道以南永兴路以西。申请人廊坊中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崔伟超、廊坊市聚和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廊坊市中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廊坊市中翔家具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崔伟超、廊坊市聚和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廊坊市中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廊坊市中翔家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万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应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申请人的担保人牛纳鹏银行存款700万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应的财产。冻结被申请人崔伟超、廊坊市聚和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廊坊市中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廊坊市中翔家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万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应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任增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高大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