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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催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杭州钟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王鑫雷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州钟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玉催字第3号申请人:杭州钟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笕桥镇浜河村1区50号主楼。法定代表人:王鑫雷,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基选,系该公司员工,;。申请人杭州钟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2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对该票据作出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汇票号码为40200051/25662026、出票日期为2014年7月25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1月25日、出票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出票人为玉环邦峰机械厂(普通合伙)、收款人为台州世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出票行为浙江玉环合行营业部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钟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绍青审 判 员  沈贤忠审 判 员  王 师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陈伟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