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执字第1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柳州市联贸物资有限公司与何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市联贸物资有限公司,何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1217号申请执行人:柳州市联贸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柳北区红碑路12号23、24、25、26、27号门面。法定代表人:王华英,经理。被执行人:何强。本院在执行柳州市联贸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何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何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北民二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孟孚审判员 刘 胜审判员 韦棋柱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梁加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