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行)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钱林英与上海市宝山区土地储备中心、上海百群拆迁服务有限公司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行)初字第3号原告钱林英。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国梁,上海中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宝山区土地储备中心。法定代表人王静。被告上海百群拆迁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虹。被告金宝元。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林英与被告上海市宝山区土地储备中心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林英于2015年5月4日主动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林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钱林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武顺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朱 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