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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阆执字第5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何家龙申请执行侯安勇民间借贷纠纷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家龙,侯安勇,马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阆执字第501-1号申请执行人何家龙。被执行人侯安勇。被执行人马青。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阆民初字第10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侯安勇对位于阆中市江南办事处奎星楼村3社(权属证书号:(01001429))一套住房享有所有权(所有权人:侯安勇)。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侯安勇享有所有权的位于阆中市江南办事处奎星楼村3社(权属证书号:(01001429))的住房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 凯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中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