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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民四终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春苗因与被上诉人尹敏担保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春苗,尹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四终字第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春苗。委托代理人马斌,河南天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尹斐。委托代理人时向领,河南博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尹敏,河南博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春苗因与被上诉人尹敏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8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春苗的委托代理人马斌,被上诉人尹斐的委托代理人时向领、尹敏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鉴于二审中上诉人李春苗向本院提交的新证据足以影响本案事实的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88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退还上诉人李春苗。审 判 长  石红振审 判 员  李长军审 判 员  杜麒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郭 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