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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侯执字第22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李其亮申请执行四川省深泸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其亮,四川省深泸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侯执字第2287-1号申请执行人李其亮。被执行人四川省深泸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华明,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1)武侯民初字第3362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1月17日受理李其亮申请执行四川省深泸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的规定,裁定如下:暂停被执行人四川省深泸房地产有限公司在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商事项变更登记、换发新版营业执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翔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