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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外民一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外民一初字第291号原告马某某,女,1982年4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高某某,男,1965年10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大和民族,会社员,住所地日本国东京。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诉讼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栩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周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