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外民一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外民一初字第291号原告马某某,女,1982年4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高某某,男,1965年10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大和民族,会社员,住所地日本国东京。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诉讼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栩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周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