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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托民初字第1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原告图门巴格那诉被告莫乐明稍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托民初字第1297号原告图门巴格那,男,33岁,蒙古族,牧民,籍贯内蒙古鄂托克旗,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乌仁都西嘎查。被告莫乐明稍,女,28岁,蒙古族,牧民,籍贯内蒙古鄂托克旗,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阿尔巴斯苏木乌兰其日嘎嘎查。本院在审理原告图门巴格那与被告莫乐明稍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图门巴格那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图门巴格那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图门巴格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图门巴格那负担。审判员 乌敦格日乐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海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