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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执字第008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西万信用社申请执行丁兴军、丁小七、职玉花等为借款担保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万信用社,丁兴军,丁小七,职玉花,丁海梅,刘玉明,王小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沁执字第00865号申请执行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万信用社。住所地:沁阳市西万镇负责人孙某某被执行人丁兴军,男,1979年9月16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被执行人丁小七,男,1965年11月18日生,住沁阳市被执行人职玉花,女,1966年8月4日生,住沁阳市被执行人丁海梅,女,1977年1月24日生,住沁阳市被执行人刘玉明,男,1974年12月15日生,住沁阳市被执行人王小玲,女,1976年1月10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沁阳市西万信用社申请执行丁兴军、丁小七、职玉花、丁海梅、刘玉明、王小玲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沁阳市公证处(2014)沁证经字第131XX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丁兴军未按公证书履行所确定的义务。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仍未按执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丁兴军银行账户存款350000元。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文元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袁宗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