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州行非执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黄冈市黄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州行非执字第00026号申请执行人黄冈市黄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孙道军,局长。被执行人湖北骏源豆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冬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黄州行非审字第00123号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4月3日向被执行人湖北骏源豆制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骏源豆制品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黄冈市黄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罚款30000元,但被执行人湖北骏源豆制品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湖北骏源豆制品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裴 展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龙腾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