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贾塔民初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耿德立与耿道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德立,耿道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贾塔民初字第00104号原告耿德立。委托代理人张伟,徐州市贾汪区塔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耿道寒。原告耿德立诉被告耿道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夫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耿德立的委托代理人张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耿道寒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耿德立诉称,2002年8月24日,因乡镇企业改制,被告耿道寒购买耿集管件厂资金不够向原告借款4万元,当时原告是耿集办事处企管办的主任,借款地点就是在耿集办事处企业管理办公室内,当时是原耿集镇欠原告的集资款,用原告的集资款转借给被告4万元,充抵被告购买耿集管件厂的资金。之后被告陆陆续续偿还原告部分款项,至原告起诉时尚欠15650元。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法院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15650元。被告耿道寒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02年8月24日,因乡镇企业改制,被告耿道寒购买耿集管件厂向原告借原耿集镇欠原告的集资款4万元。后被告陆续偿还原告部分款项,尚欠原告15650元未付,遂引起本案纠纷。上述事实,有2002年8月24日被告耿道寒出具的借据及原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耿德立与被告耿道寒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耿德立已履行了出借借款的义务,耿道寒应履行偿还剩余欠款15650元的义务。故原告耿德立要求被告耿道寒偿还借款1565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耿道寒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耿德立支付借款本金1565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耿道寒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夫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赵红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