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舒万良、曾祥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舒万良,曾祥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313号原告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正安县凤仪镇上坝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邓治峰,男,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健,男,系该联社班竹信用社主任。被告舒万良,男,生于1979年9月4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被告曾祥武,男,生于1974年4月19日,仡佬族,贵州省正安县人。原告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舒万良、曾祥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天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第三人已代为清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提出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张天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沈兴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