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民一初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罗烈炜与韦凯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一初字第401号原告罗烈炜。被告韦凯宝。原告罗烈炜诉被告韦凯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受理后,因被告已经履行偿还义务,原告罗烈炜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案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烈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罗烈炜负担。审判员 苏建湘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韦莹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