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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民一初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罗烈炜与韦凯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一初字第401号原告罗烈炜。被告韦凯宝。原告罗烈炜诉被告韦凯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受理后,因被告已经履行偿还义务,原告罗烈炜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案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烈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罗烈炜负担。审判员  苏建湘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韦莹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