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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0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张建祥与榆林市平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祥,榆林市平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0301号申请执行人张建祥,男,个体户。被执行人榆林市平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张建祥申请执行榆林市平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榆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6日作出(2012)榆民二初字第00379号民事判决书,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8作出(2013)榆中民三终字第00337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张建祥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0301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树高审 判 员  纪润梅人民陪审员  纪凤建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白小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