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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07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北京市黄土岗投资管理公司与北京万顺成钢铁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黄土岗投资管理公司,北京万顺成钢铁有限公司,北京万顺成钢铁有限公司马家楼桥分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07732号原告北京市黄土岗投资管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花乡黄土岗村南四环西路61号。法定代表人芦乃恭,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花梅,女,1971年11月16日出生。被告北京万顺成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经济开发区西区创业园广益街26号。法定代表人李伟成,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荣斌,北京市正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万顺成钢铁有限公司马家楼桥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楼05号。负责人李维新,该分公司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市黄土岗投资管理公司(以下简称黄土岗公司)与北京万顺成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顺成钢铁公司)、被告北京万顺成钢铁有限公司马家楼桥分公司(以下简称万顺成钢铁马家楼桥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万顺成钢铁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万顺成钢铁公司的注册办公地址在北京市通州区经济开发区西区创业园××街××号,本案应由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争议之租赁标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双方当事人之合同履行地亦在北京市丰台区,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本案可由我院管辖。综上,被告万顺成钢铁公司所提出的管辖异议不能成立,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本案可由我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北京万顺成钢铁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夏昌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赵 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