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民初字第7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郑法龙与王福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法龙,王福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字第723-1号原告郑法龙。被告王福文。原告郑法龙与被告王福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福文的银行存款2008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郑法龙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王福文名下的银行存款200800元。二、查封原告郑法龙提供担保的房产一处,房产证号:鱼房权证兴隆公司干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新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郭环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