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执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史耀红与青岛泰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青岛泰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405号申请执行人史耀红,男,1969年10月15日出生,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青岛泰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青岛泰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西夏区。法定代表人:张新平,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史耀红与被执行人青岛泰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青岛泰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来函,本案案款已交至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要求本院将本案件退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2015)黄执字第405号执行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云学审 判 员 王永申人民陪审员 卢 妍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淑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