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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天津市克利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于春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克利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春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140号原告天津市克利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15号中铁会园饭店103号。法定代表人杜秀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喆,该公司职员。被告于春来。原告天津市克利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于春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克利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市克利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于春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天津市克利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岩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宋晓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