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1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贾小峰与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任海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小峰,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任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101-1号申请执行人贾小峰,男,196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法定代表人高金良,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军,系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任海涛,男,198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金民商初字第16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任海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贾小峰支付租赁费131238.48元,违约金5万元,租赁物丢失赔偿款29492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737.5元,执行费3102元,合计216569.9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任海涛的银行存款216569.9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立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翟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