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初字第0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王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初字第0636号原告王某。被告何某。原告王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翟丽丽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院依照原告提供的被告联系方式均不能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给被告,原告也不能提供被告其他联系方式或受送达地址,被告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采用公告送达。原告应当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相关诉讼费用。但是,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届满后未按照规定缴纳相关诉讼费用,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原告王美英已缴纳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60元,退还原告王美英60元。代理审判员 翟丽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江 林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