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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民二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河北驹王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呼和浩特市卓鑫创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驹王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卓鑫创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枣民二初字第81号原告:河北驹王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金广。委托代理人:宋连志。被告:呼和浩特市卓鑫创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顾明。原告河北驹王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呼和浩特市卓鑫创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河北驹王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呼和浩特市卓鑫创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和解,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驹王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96元,减半收取1448元,由原告河北驹王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张世和审 判 员  张玉乔人民陪审员  龙树发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娜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