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濉民一初字第01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顿某与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顿某,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1206号原告:顿某,女,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濉溪经济开发区。被告:樊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濉溪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顿某与被告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顿某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顿某负担。审判员 王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青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