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刘彦臣诉被告尹世清、被告李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彦臣,尹世清,李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573号原告刘彦臣,男,汉族,1963年11月11日出生,住址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委托代理人张维民,系沈阳市铁西区重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尹世清,男,回族,1955年7月4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告李苹,女,汉族,1987年7月2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彦臣诉被告尹世清、被告李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彦臣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彦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原告刘彦臣承担。审判员 赵雨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