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珠香法执字第35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高桂伶与边世华、珠海市成安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珠香法执字第3557-1号申请执行人:高桂伶,女,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0025。被执行人:边世华,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5718。被执行人:珠海市成安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8月8日作出的(2014)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589号民事调解,于2014年9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冻结被执行人珠海市成安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珠海分行账号44×××85内存款人民币40万元。二、上述冻结期限为个月,从2015年5月11日起至201年月止。三、冻结被执行人珠海市成安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在珠海华润银行账号031201090011478700012内存款人民币40万元。四、上述冻结期限为个月,从2015年月日起至201年月止。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海平二0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黄良第2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