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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6

案件名称

范秀英、陈连生与陈宝敏、陈根生等共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秀英,陈连生,陈宝敏,陈根生,陈祉杰,陈祉奇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范秀英。委托代理人汪翔,上海市托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志兴,上海市托普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连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宝敏。委托代理人居福恒,上海慧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根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祉杰。上述两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卢峰,上海瑞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汤广芝,上海瑞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祉奇。法定代理人陈根生。上诉人范秀英、陈连生因共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4)虹民三(民)初字第5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4)虹民三(民)初字第57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志煜审 判 员  吴 俊代理审判员  马忆蔺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朱伟静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