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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00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张辉兰与如东县新天地供水服务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辉兰,如东县新天地供水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00133号原告张辉兰。被告如东县新天地供水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洋口镇新坝村十七组。法定代表人徐辉红,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徐健,江苏扶海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辉兰与被告如东县新天地供水服务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辉兰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辉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辉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5元,由原告张辉兰负担。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冒瑶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