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芳垦民一初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刘兴茂诉新疆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卢会财产损坏赔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兴茂,新疆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五家渠分公司,新疆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卢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芳垦民一初字第344号原告刘兴茂,男,汉族,住芳草湖总场。被告新疆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五家渠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潇。委托代理人薛良燕,新疆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民路322号泰琛大厦A区12层F座。法定代表人孙茂宽,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薛良燕,新疆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会,女,汉族,住芳草湖总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兴茂与被告新疆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五家渠分公司、新疆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卢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邮寄费88.8元,共计238.8元由原告刘兴茂负担。代审判员  解红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梁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