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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开民初字第002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赵厚星与吴素霞、姜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厚星,吴素霞,姜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开民初字第00231-2号原告赵厚星。委托代理人曹阳,江苏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素霞。被告姜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鼓楼南路57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厚星诉被告吴素霞、姜华、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厚星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厚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 霖代理审判员 祝 倩人民陪审员 刘葆久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葛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