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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城法民一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原告苏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城法民一初字第269号原告:苏某某,女,汉族,1971年8月7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城区。委托代理人:黄庆强,广东言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洁华,广东言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谢某某,男,汉族,1969年4月21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苏某某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在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黄秀萍审 判 员  陈启荣人民陪审员  叶金群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陈美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