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民初字第06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王宁芝与丁顺安、王玉电、柏希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宁芝,丁顺安,王玉电,柏希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6768号原告王宁芝。被告丁顺安。被告王玉电。被告柏希芳。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宋辉,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宁芝与被告丁顺安、王玉电、柏希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宁芝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宁芝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宁芝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牛毅虎代理审判员 史红梅人民陪审员 贺应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刘晓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