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执字第00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榆阳区惠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邱建斌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榆阳区惠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邱建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0595号申请执行人榆阳区惠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惠文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邱建斌,个体工商户。本院在执行榆阳区惠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邱建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榆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3日作出(2013)榆民二初字第00925号民事调解书,权利人榆阳区惠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3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人已申请撤回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榆执字第00595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树高审 判 员 纪润梅人民陪审员 纪凤建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白小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