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江小民初字第0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卢某与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江小民初字第0143号原告卢某。被告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与被告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卢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撤回对被告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卢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江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高 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