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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卫民初字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奥迎与卫辉市国土资源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奥迎,卫辉市国土资源局,卫辉市李源屯镇王岸村民委员会,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卫民初字265号原告王奥迎。法定代理人王汉印。委托代理人侯秀枝,河南恒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卫辉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理人李永刚,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冯东方,河南恒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希强,该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第三人卫辉市李源屯镇王岸村民委员会。负责人王德军,该村支部书记。委托代理人王伟祯。第三人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书利,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允、王磊,河南国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王奥迎诉被告卫辉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卫辉市李源屯王岸村民委员会、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2月10日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成勇代理审判员  贺金霞陪 审 员  原 瑞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赵颖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