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民仲审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陆永武、徐恒敏劳动争议、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2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民仲审字第00017号申请人(仲裁裁决被申请人)仪征市飞亚辊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仪征市大庆北路109号。法定代表人陆永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恒敏,江苏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仲裁裁决申请人)金星,女,汉族,1973年1月22日出生,现居住地仪征市白沙三村**幢***室。申请人仪征市飞亚辊件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金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仪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仪劳人仲案字[2014]第389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申请人仪征市飞亚辊件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撤销仲裁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仪征市飞亚辊件有限公司撤回请求本院撤销仲裁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仪征市飞亚辊件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委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仪征市飞亚辊件有限公司负担(已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勇审 判 员 刘文辉代理审判员 苏岐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陈凤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