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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刑终字第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张海燕敲诈勒索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XX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刑终字第00121号原公诉机关襄汾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XX,女,1973年5月19日出生。2014年3月26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襄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经襄汾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4年5月12日被襄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9月26日被襄汾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辩护人李朝阳,山西诚敏律师事务所律师。襄汾县人民法院审理襄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XX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二O一四年十二月五日作出(2014)襄刑初字第190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张XX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原审被告人张XX不服,以原判认定的事实错误,其主观上没有敲诈勒索的犯罪故意和动机,客观上没有以打电话或发短信的方式威胁、要挟被害人索要分手费等财物的行为,认定其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证据不足,应改判其无罪;原判采信的视听资料等电子证据经过剪辑,存在瑕疵,应进行鉴定;其亲属所支付的钱款并非退赃和赔偿经济损失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诉讼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襄汾县人民法院(2014)襄刑初字第190号刑事判决;二、发回襄汾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锐审 判 员  徐 渊代理审判员  梁祥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康 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