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洼民二初字第00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盘锦兴隆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与段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锦兴隆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段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洼民二初字第00219号原告:盘锦兴隆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泰山路科技大街日月兴城小区。法定代表人:佟会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洪坤,该公司职工。被告:段红,女,1972年7月1日出生,汉族,妇幼保健站职工,住辽宁省大洼县。原告盘锦兴隆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段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希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撒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盘锦兴隆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希会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晓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