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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建大民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洪某与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大民初字第50号原告洪某。被告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某与被告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洪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洪某在本院开庭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翁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某撤回对被告翁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洪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双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