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执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张明犁与李国磊扶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犁,李国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477号申请执行人张明犁。被执行人李国磊。本院在执行张明犁申请李国磊扶养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李国磊将案件款交到法院,申请人已将该款领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长执字第4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俊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赵国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