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张明犁与李国磊扶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犁,李国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477号申请执行人张明犁。被执行人李国磊。本院在执行张明犁申请李国磊扶养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李国磊将案件款交到法院,申请人已将该款领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长执字第4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俊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赵国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