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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中法执字第14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支行与徐佳、徐跃南、孟勐、徐立华仲裁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某有限公司,徐某,孟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执字第145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华富路,组织机构代码某。负责人王某。被执行人徐某,男,1982年2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春风路,身份证号码某。被执行人徐某,男,1958年8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澳头黄鱼涌村委会中兴五路,身份证号码某。被执行人孟某,男,1968年8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香山西街**号,身份证号码某。被执行人徐某,女,1972年1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北路某,身份证号码某。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有限公司深圳与被执行人徐某、徐某、孟某、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4)深仲裁字第某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徐某、徐某、孟某、徐某送达了《执行令》等相关法律文书。2014年9月30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徐某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开设的银行账户(帐号为某)、冻结了被执行人徐某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开设的的银行账户(帐号为某)、冻结了孟某在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开设的银行账户(账号为某)、冻结了被执行人徐跃南在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开设的银行账户(账号为某)。2014年12月3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孟某已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息共计人民币385796元。但被执行人尚欠38749.55元(含执行费),申请从已冻结账户中扣划。2015年1月7日,本院依法从被执行人徐某工商银行账户扣划了港币1703.06元,按当日汇率折合人民币1351.04元、从被执行人孟某工商银行账户扣划了人民币25000元、从被执行人徐某招商银行账户扣划了人民币2457.95元、从被执行人徐某招商银行账户扣划了人民币9940.56,合计人民币38749.55元。在扣除执行费人民币6175.55元后,本院已将剩余执行款人民币32574元划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称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毕,向本院申请结案。本院认为,深圳市仲裁委员会(2014)深仲裁字第某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6175.55元已由被执行人缴纳。本案应当结案并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控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深圳市仲裁委员会(2014)深仲裁字第某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徐某、徐某名下位于福田区香蜜湖/北环路瀚盛花园某房产(房产证号为某)的查封。原查封案号为(2014)深福法立保字第某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鹏程代理审判员  杜佳鑫代理审判员  白田甜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邓小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