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莲执裁字第01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魏X与被执行人韩X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X,韩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莲执裁字第01672号申请执行人魏X,女。被执行人韩X,男。申请执行人魏X与被执行人韩X离婚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5日作出(2013)莲民三初字第015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魏X于2014年11月24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标的2014年2月至11月抚养费(每月8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5年2月26日被执行人韩X向本院交入案款10000元,扣除本案执行费50元(另案已扣执行费500元)。剩余案款9450元发还申请执行人魏X,申请人出具收条。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4)莲执字第01672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巩 杰执行员 唐国栋执行员 张胜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