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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民一初字第009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于汉强与被告郭峰、阜阳市两河口汽车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郭家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汉强,郭峰,阜阳市两河口汽车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郭家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0976号原告:于汉强,男,197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陈大镇于楼行政村前于楼自然村194号。委托代理人:耿玉琦,涡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郭峰,男,1975年8月28日,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城关镇刘元村委会郭庄1号。被告:阜阳市两河口汽车队,住所地阜阳市阜太路0;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所��阜阳一道何路666号。被告:郭家平,男,1977年10月1日,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张老家乡后徐营行政村郭庄自然村90号。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魏武大道南段6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汉强与被告郭峰、阜阳市两河口汽车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郭家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汉强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要求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先予给付原告医疗费10万元。本院认为,原告在涡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已预交医疗费13万元,原告于汉强家庭生活困难,系贫困户,故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但其要求先予给付10万元的请��略高,本院予以酌定先予给付7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先予给付原告于汉强医疗费7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梅审 判 员  李明人民陪审员  魏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杨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