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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康法民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康法民初字第308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现年29岁,小学文化,农民。被告刘某某,男,汉族,生于现年33岁,小学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以与被告和好为由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动放弃诉讼请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正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金玲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