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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芦法执补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张智与殷群健康权纠纷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智,殷群,黄成,何俊辉,周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芦法执补字第82号申请执行人张智,男,汉族,1971年1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被执行人殷群,女,汉族,1975年10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被执行人黄成,男,汉族,1972年1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被执行人何俊辉,男,汉族,1969年11月30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被执行人周亮,女,汉族,1977年9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芦法民一字第41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570000元,另应履行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经查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芦法民一字第4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香兰审判员  胡 艳审判员  刘 寿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谭文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