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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中行监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延吉聚星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延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延吉市人社局)、何立军工伤行政确认一案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行政null(2015)延中行监字第13号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延吉聚星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你单位因与被申请人延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延吉市人社局)、何立军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不服本院(2014)延中行终字第55号行政判决,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延吉市人社局送达程序违法等为主要申请理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认定劳动关系问题。本院已生效的(2008)延中民一终字第163号民事裁定,已经确认延吉聚星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与死者何斌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延吉聚星物流运输有限���司虽对此提出异议,但未有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何斌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符合工伤认定的情形,延吉市人社局对其所作的工伤认定并无不当。因此,延吉聚星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主张延吉市人社局认定其与死者何文斌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主要证据不足的申请事由不成立。关于送达问题。延吉市人社局在给延吉聚星物流运输有限公司送达相关文书的程序上虽然存有瑕疵,但延吉聚星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未因送达程序瑕疵而受到影响。且该瑕疵不足以影响工伤认定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本院二审维持延吉市人社局所作的延市劳社工认字(2008)74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并无不当。关于二审开庭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根据上述规定,本院二审经过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主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书面迳行审理作出判决,该程序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另外,二审未开庭进行审理,不属法定再审的事由。综上,你单位的申请不符合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