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00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西乡妇女创业服务中心与徐玉霞、韩世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乡妇,徐玉霞,韩世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00372号原告西乡妇女创业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秦秀平,该中心秘书长。委托代理人李静,女,西乡妇女创业服务中心职员。被告徐玉霞。被告韩世清。本院在审理原告西乡妇女创业服务中心与被告徐玉霞、韩世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二被告已将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4536元偿还给原告,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西乡妇女创业服务中心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乡妇女创业服务中心撤回对被告徐玉霞、韩世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西乡妇女创业服务中心负担(已由被告徐玉霞自愿交纳)。审判员 穆崇洁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叶 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