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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00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西乡妇女创业服务中心与徐玉霞、韩世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乡妇,徐玉霞,韩世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00372号原告西乡妇女创业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秦秀平,该中心秘书长。委托代理人李静,女,西乡妇女创业服务中心职员。被告徐玉霞。被告韩世清。本院在审理原告西乡妇女创业服务中心与被告徐玉霞、韩世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二被告已将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4536元偿还给原告,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西乡妇女创业服务中心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乡妇女创业服务中心撤回对被告徐玉霞、韩世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西乡妇女创业服务中心负担(已由被告徐玉霞自愿交纳)。审判员  穆崇洁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叶 力 百度搜索“”